读故事·兴法治︱第31期:限制死刑
慎刑观的重心在于慎杀,这一点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对死刑的限制上。控制和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,是西周及汉以后历代刑制改革的主流。基于慎杀理念,统治者在死刑立法方面,往往主张“死者不可再生,用法务在宽简”,着力删削死刑罪名,减少与控制死刑条款的数量。
慎刑观的重心在于慎杀,这一点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对死刑的限制上。控制和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,是西周及汉以后历代刑制改革的主流。基于慎杀理念,统治者在死刑立法方面,往往主张“死者不可再生,用法务在宽简”,着力删削死刑罪名,减少与控制死刑条款的数量。
不可否认,在古代的乱世和威权时代,死刑的确有过泛滥的时候,草菅人命的例子也确实不少。但在古代的盛世、和平年代,对于死刑的执行一直都是非常慎重的。以唐朝为例,要判一个犯人死刑,至少要“过五关”才能执行,要经过州县初审、大理寺复审、刑部复核、皇帝裁决、复奏请旨。